强迫症神经调控协作组 章程(试行)

日期:2025-04-29
浏览:32

第一章  总则


v第四条  协作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协作组接受国家精神疾病医学中心(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作组秘书处设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600号,邮编:200030。


第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由协作组全国协作中心组织并由协作组专家委员会共同审议,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委员会专家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章 工作范围和工作原则


第七条  协作组工作范围


(一)持续完善强迫症的诊疗方案体系,通过评估和推动神经调控技术以及其他适宜新技术、新疗法的规范化应用,规范化现有诊疗方案和方法,推动新技术、新疗法在难治性强迫症领域的新诊疗方案和方法的应用和规范。


(二)号召、鼓励、助力更多医院建立强迫症专病门诊、专病诊疗中心,推动强迫症诊治中心的规范化建设。


(三)号召、鼓励、助力更多医生投身于强迫症诊疗的工作,开展强迫症诊疗的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强迫症诊疗领域的学习,以提升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强迫症诊疗领域的业务水平,为更多有志于投身强迫症诊疗的医生提供学习平台。


(四)持续提升强迫症诊疗医生的诊疗水平,推动新技术、新疗法的评估和应用。开展强迫症案例、学术交流和会诊、多学科合作机制,组织强迫症神经调控治疗领域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按需、适时地组织和开展强迫症神经调控领域的临床研究,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治疗的研究和评估;收集、建立强迫症患者数据库,为我国强迫症防治、诊疗提出建设性意见;发表和推广研究成果。


(五)提高强迫症患者的就诊率。推动强迫症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通过提高强迫症患者对于疾病、规范化治疗、就诊路径的科学认知。


(六)制定、更新和推广强迫症神经调控领域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七)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强迫症诊疗领域医学团体和医学工作者的联系和交流,组织强迫症诊疗领域开展与国内、国际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和展示强迫症诊疗领域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强迫症诊疗领域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协作组成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协作组成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在强迫症诊疗领域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第八条  协作组工作原则:


科学原则:在强迫症临床治疗方面科学规范的应用神经调控技术,在新技术临床研究方面严格按照GCP要求开展临床研究项目,通过质量控制机制确保临床研究项目结果准确、可靠,并在设计、实施临床科研项目过程中注重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和合理利用医学资源。


伦理学原则:尊重患者权益,在临床研究、临床治疗、学术活动过程中确保患者权益不受侵害,并确保男女平等和各民族平等。


第三章 协作组成员构成及管理办法


第九条  协作组成员单位构成


本协作组以强迫症诊疗领域医院、医学中心或研究所等医疗、科研机构作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依据工作范围和职责分为:


(一)全国协作中心:国家精神疾病医学中心(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全国协作中心需组织并指导完成章程第七条各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对区域协作中心、区域协作单位、独立会员单位、直管区域协作单位的强迫症诊疗中心建设、诊疗人才培养、患者科普、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承担组织、协助和指导的责任。


(二)区域协作中心:区域协作中心在协作组架构内与全国协作中心合作,接受全国协作中心的工作指导,与区域协作单位组成区域协作组,在区域协作组范围内,对区域协作单位的强迫症诊疗中心建设、诊疗人才培养、患者科普、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承担组织、协助和指导的责任。区域协作中心由有意愿、有能力推动区域强迫症诊疗发展的医疗单位担任,该医疗单位本身应具备区域领先的强迫症诊疗设施、人员和能力,区域协作中心需组织并领导区域完成章程第七条各项工作;区域协作中心每4年举行一次轮选。


(三)区域协作单位:区域协作单位在协作组架构内协助区域协作中心工作,接受区域协作中心强迫症专病建设工作的指导;区域协作单位由有意愿学习、开展强迫症专病诊疗的医疗单位担任;担任区域协作单位的医疗单位需参与完成章程第七条各项工作,积极参与全国/区域协作中心组织的各项工作及活动。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强迫症诊疗中心建设、诊疗人才培养、患者科普、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承担组织和推动的责任。


(四)独立会员单位:独立会员单位在协作组组织架构内直接下属于全国协作中心,不加入区域协作中心也不承担区域协作中心任务,直接接受全国协作中心强迫症专病建设工作的指导;由具有较高的强迫症专病诊疗水平并有意愿促进强迫症诊疗领域学科建设,希望独立与全国协作中心合作的医疗单位担任;该医疗单位需参与和完成章程第七条各项工作。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强迫症诊疗中心建设、诊疗人才培养、患者科普、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承担参与和推动的责任。


第十条  协作组成员单位管理办法


(一)全国协作中心每季度定期追踪和评价区域协作中心以及独立会员单位的工作进展。每年年中及年末举行全国协作组工作总结会议。


(二)区域协作组组织规范化诊疗培训时,需上报全国协作中心秘书处,全国协作中心统一记录、追踪及评价。


(三)区域协作组新成员纳入和认证授牌时,上报全国协作中心,全国协作中心同意、记录和追踪。


(四)区域协作中心每季度定期追踪和评价区域协作单位的工作进展,年中及年末举行区域协作组工作总结会议。


第十一条  协作组成员单位退出标准


(一)授牌期满:当协作组授牌约定的合作期限到期时,成员单位可自然决定退出,继续参与协作组需区域协作中心或专家委员会评估决定。


(二)提前退出:若成员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退出,区域协作中心需上报全国协作中心,通知专家委员会评定退出。


(三)工作评估不达标:协作组织定期对成员单位进行工作进度评估,若成员单位持续不执行职责,评估不合格者,将责成整改,限期仍部分达标者,则被视为不适合协作组工作,经专家委员会审议后退出。


(四)项目贡献不足:成员单位在资源投入、技术支持、成果产出、专病学科建设等方面贡献不足,且经多次沟通和协调后仍未有明显改善,经专家委员会审议后退出。


(五)严重违规:成员单位若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作组织的规定或协议条款,如泄露机密信息、侵犯知识产权等,经专家委员会审议后退出。


(六)资源变化:成员单位可能因自身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财务状况恶化、关键技术人员流失等),导致无法继续参与协作组工作合作。在此情况下,区域协作中心可与协作组专家委员会协商退出事宜;区域协作单位需与区域协作中心/全国协作中心协商退出;独立会员单位需与全国协作中心协商退出;所有退出动作均需上报全国协作中心。


(七)区域协作中心任期内退出:区域协作中心若在任期内提前退出,其区域协作组暂时由全国协作中心直管,在协作组年中或年末总结会议中推选或由全国协作中心直接指定新的区域协作中心。


第十二条  协作组成员单位专业等级认证


协作组成员单位专业等级达标可由协作组授予强迫症神经调控协作组-示范基地/示范单位挂牌:


(一)示范基地:区域协作中心作为区域协作组强迫症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其专业等级满足《强迫症神经调控中心建设标准》(见附件)中区域示范基地建设标准1可由协作组全国协作中心授牌成为“强迫症神经调控协作组-区域示范基地”,区域协作组内区域协作单位专业等级满足下列条件1也可获得授牌并可参与每4年一次的区域协作中心轮选,或向全国协作中心申请成为区域协作中心。


(二)示范单位:独立会员单位以及各区域协作单位专业等级满足《强迫症神经调控中心建设标准》中示范单位建设标准1可获得强迫症神经调控协作组-示范单位授牌。


(三)强迫症神经调控协作组-示范基地/示范单位退出标准


1.授牌期满:强迫症神经调控协作组-示范基地/示范单位授牌有效期为4年,授牌期满,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可自然决定退出,继续挂牌需全国协作中心评估决定。


2.提前退出:若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退出,需上报全国协作中心,通知专家委员会评定退出。


3.专业等级评估不达标:协作组可能定期对挂牌单位进行诊疗中心专业等级评估,若挂牌单位持续不执行职责,或专业等级不达标不能作为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则触发退出机制。


4.严重违规:挂牌单位若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作组的规定或协议条款,如泄露机密信息、侵犯知识产权等,将可能面临立即退出的处罚。


第十三条  协作组成员单位在本协作组中开展各项工作时的总体原则是:平等,协商,统一,规范。


第四章 协作组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  协作组专家委员会由名誉主委、主委、副主委、常委、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委员组成。名誉主委由精神疾病诊疗领域权威专家担任,主委由协作组全国协作中心牵头专家担任,副主委从区域协作中心牵头专家中选举产生,常委由区域协作中心牵头专家担任,协作组秘书处由全国协作中心组建并指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区域内区域协作中心的执行专家、区域协作单位的强迫症诊疗专家为协作组委员。在目前阶段暂不设置副主委职务,原则上鼓励各区域协作组能够积极推进强迫症神经调控协作组工作,协作组预计在2025年底协作组总结会议上经各区域协作中心推举,协作组专家委员会研究正式确定协作组副主委人选。


全国协作中心下设协作组秘书处负责协调和统筹协作组工作。


专家委员会主委、副主委及常委每4年选举一次。主委,副主委由专家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常委由各区域协作组成员投票选举并上报全国协作中心确认。


专家委员会职责:督导各成员单位协作完成本章程第七条中的各项协作组工作;定期对开展的强迫症神经调控治疗领域临床研究项目进行评估以确保临床科研活动顺利进行;与协作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洽谈以获得对本协作组完成各项工作的技术和经济支持。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主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临时会议或以通讯形式召开电话会议。


第五章 协作组研究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协作组研究成果包括临床研究项目结论、版权、发明及专利等,全部研究成果归参与研究的协作组成员单位共同所有。


发表本协作组组织开展的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结果时,各成员单位按对研究项目的贡献大小排名。协作组成员单位未经协作组允许不得私自发表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的部分或全部研究结论。


本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必须遵守保密原则,研究成果发表前,全部学术信息限本协作组成员单位所有,不得以任何目的泄露于本协作组之外的单位或个人。


本协作组研究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归协作组成员单位共同所有,并用于进一步开展新的临床研究项目,不得用于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第六章 成员单位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申请


区域协作单位:医疗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作组成为区域协作单位需向全国/区域级协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全国/区域协作中心对申请单位开展强迫症专病诊疗的能力进行审核,经全国/区域协作中心同意,并上报给全国协作中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批准成为本协作组区域协作单位,其中直接向全国协作中心申请加入的区域协作单位归全国协作中心直管。


独立会员单位:医疗单位加入本协作组应优先考虑向现有区域协作中心申请加入成为区域协作单位,如果具备较强的强迫症专病诊治水平,且希望直接单独与全国协作中心合作,也可以直接向协作组全国协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全国协作中心对申请单位开展强迫症专病诊疗的能力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批准其成为本协作组独立会员单位。


区域协作中心:申请成为区域协作中心首先需成为协作组区域协作单位或独立会员单位;新区域协作中心覆盖的区域若是协作组目前未覆盖的区域,申请单位可向全国协作中心申请,经全国协作中心评估审核后,开展区域协作组启动会,成为当地区域协作中心。


本协作组的区域协作单位或独立会员单位如果达到协作组示范基地专业等级标准也可申请成为区域协作中心,需向协作组全国协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全国协作中心对申请单位开展强迫症专病诊疗的能力以及区域影响力进行审核,经全国协作中心审核同意后,接受协作组授牌成为本协作组区域协作中心。


审批通过的新成员单位将遵守本章程开展协作组各项工作。


引用文献


[1].Zhang N中国强迫症诊治中心建设标准. 中华精神科杂志, 2019 ,52(3):171-174.